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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婚妻有性病 退货还要「媒人」赔钱

自由时报 2008/11/19

〔记者鲍建信/高雄报导〕李姓男子婚后第3天休妻,理由为中国籍妻子在特种行业上班,并把性病传染给他,要求婚姻介绍所赔偿200万元;高雄地方法院认为介绍所不须负保证介绍良家妇女之责,李又无法举证其说,判决他败诉。

不保证介绍良家妇女 免赔

设籍云林县李某指出,前年5月,参加高雄市某婚姻介绍所举办的相亲活动,对方在电视广告强调专业、优质,保证介绍女子为良家妇女,并获得国家质量保证金像奖。

李某说,介绍所介绍中国籍曾姓女子给他,经媒人告知才发现她在特种行业上班,婚后第3天即离婚,自己并发现感染疱疹,认为是曾女传染给他,要求介绍所赔偿200万元。

介绍所则称,广告及契约均未保证介绍相亲女子为良家妇女,且约定应提供身家数据是男方非女方。又说,李无法举证被传染性病,曾女也曾在中国医院检查并无性病,拒绝赔偿。

合议庭法官调查,李与曾女仅发生一次性关系,时间距其至医院接受治疗时止,相距长达5个多月,疱疹潜伏期约2至10天,李指称被曾女传染不可采。

又查,据契约内容,被告对于曾女提供的身分数据,不负保证真实责任,遑论保证结婚对象须为良家妇女或是否染患性病;最后判李某败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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